【两会传真】全国政协委员严琦: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的打击力度
2022-03-07 13:56:56
目前,商标恶意抢注的新闻不绝于耳,无论是烈士名称、知名人物名称、社会热点词汇,还是企业在先使用的商标、品牌,都有被大量抢注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存在。这些行为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巨额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也存在对这些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小,恶意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商标真正权利人保护门槛过高等原因。
 

图片

严 琦

实践中,为了防止商标被抢注,企业不得不大量申请防御性商标,一方面增加了维权成本,一方面也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目前抢注人的违法成本小,反而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高,特别是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耗费在维权上,不仅耽误了正常的经营和发展,甚至有时候会遭遇辛苦培育多年的商标品牌被抄袭抢注,企业自己的商标得不到保护,最终面临退市甚至破产的风险。
对恶意抢注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诚信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是对抢注人抢注行为的一种纵容,会造成诚信经营主体的恐慌,丧失对国家法制的信心,也打击他们的创新积极性。长此以往,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体系将会被逐渐瓦解,会对经济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建议:
一是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增加提交使用证据或者使用意图证据的要求,且在商标续展时,提交商标在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的证据或声明,强化商标的生命和意义在于使用的理念。
二是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增加审查申请人是否有大量抢注行为被认定的记录或其他明显的恶意行为,如有,则在申请阶段予以直接驳回。建立、完善事前审查的机制,而非采用仅仅针对特定的一些社会热点而采用运动式的特殊惩戒手段。
三是建立恶意抢注主体和代理机构的警示名单数据库以及建立警示名单公示制度,建立名单加入和移出、名单公示的规则和程序;对于异议、无效甚至后续诉讼程序中被认定为恶意注册的情况,输的一方向赢的一方作适当补偿,至少承担维权成本,增加抢注人的违法成本和增强对抢注人的打击力度。
四是在具体案件中,建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放宽对“恶意”的认定标准,例如,在抄袭抢注的商标数量方面(抄袭抢注2个及2个以上知名商标),抢注的时间点方面(综合考虑申请日之前或之后的全部抢注情形),抢注主体的关联性方面(只要各抢注人之间有关联,无论强弱,即认定具有抢注的意思合意),加大对恶意抢注的打击力度,扼杀住抢注的风气,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是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如在“恶意”明显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的举证责任,加大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放宽对“延续性注册商标”的适用标准。
(严琦,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工商联副主席、陶然居集团董事长)
Copyright 2013 taoraju All Right Reserved.技术支持:并连网络